毕业回国办理《KSU毕业证》、《堪萨斯州立大学毕业证》【请加微信857767150】本司专业为海外学子办理毕业证成绩单、文凭,学历、结业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学位证书样本等全套回国必须材料,代办研究生、本科、硕士学历认证、留信认证、美国教育部认证【100%真实存档可查】
我们是一家诚信,负责为留学回国工作的留学生做认证的公司,只要您找我们,我们会跟您成为好朋友,在合作过程中您会发现我们的诚意,发现我们的责任心。本公司承诺所有毕业证成绩单成品全部按照学校原版工艺对照一比一制作,公司采用的是高端进口印刷设备和学校一样的羊皮纸张,保证您文凭证书的质量,可以提供钢印、水印、烫金、激光防伪、凹凸版最新版的毕业证、百分之百让您绝对满意!
如果您是以下情况,我们都能竭诚为您解决实际问题:
1、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未能顺利毕业,拿不到官方毕业证;
2、面对父母的压力,希望尽快拿到;
3、不清楚流程以及材料该如何准备;
4、回国时间很长,忘记办理;
5、回国马上就要找工作,办给用人单位看;
6、企事业单位必须要求办理的;
正规化公司为海归提供回国相关服务:
◆全套服务:毕业证、成绩单、真实回国人员证明、真实教育部认证。让您回国发展信心十足!
我们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帮您选取最合适的方案,完善申请资料,填写申请并追踪进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帮你完成申请,专业解决各国留学生毕业证成绩单学历学位认证,更多关于 »疫情影响堪萨斯州立大学毕业〉办理堪萨斯州立大学毕业证成绩单【微信857767150】代办{KSU}毕业证成绩单本科硕士文凭认证制作{KSU}学历证书毕业证{美国}学历认证Kansas State University制作文凭、学历、办理毕业证、仿制、本科、硕士学位、办理、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结业证、成绩单、文凭、学历作假、fakediploma、伪造、本科学历、硕士学历、假文凭、假毕业证、假学历、证书制作、做美国文凭、假冒、仿制学位证书、样本、造假、购买、毕业证认证、学位证、使馆认证、模板、贩卖学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留信认证、出售学历、假文凭认证Kansas State University fake diploma »的问题【请加微信857767150】咨询
◆招聘代理:本公司诚聘美国、加拿大、英国、新西兰、澳洲、法国、德国、新加坡各地代理人员,如果你有业余时间有兴趣就请联系我们,校园代理,报酬丰厚。真诚期待您的加盟
一、案情简介 张某经人介绍到王某的理发店做学徒工,刚到理发店的当晚9点多,王某要教张某做足疗,便带张某到三楼的一间房子内,王某见张某穿牛仔裤,以衣服太紧、无法教其做足疗为由让其换上宽松的睡衣,然后让张某躺在按摩床上。王某抚摸张某腿部、腹部、背部并按摩,张某昏昏然。之后,王某趁机脱去张某衣服,抚摸、亲吻张某乳房。张某感觉晕乎乎的,浑身没有力气反抗。后王某趁机与张某发生了关系。几分钟后,张某恍然醒悟,大骂王某是色狼,并打电话给其父母说明此事,其父母当即报警。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岁,理发店老板,被害人张某,农办理,毕业证,文凭,成绩单,学历认证,留信认证,学位证,学历,本科,硕士,假文凭,假学历,文凭认证,村女孩,15周岁,生活经历简单、无性经历,与王某的妻子有亲戚关系) 二、 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形成了罪与非罪的争论。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在于,王某的行为没有违背张某的意志,在实施足疗过程中,张某产生性欲,继而两人欲发生性关系,是很正常的事实,王某既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也没有使用刑法规定的强奸手段来实现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在参加讨论的人员中大多支持该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在于王某先前的抚摸、按摩等行为使年少无知的张某因生理原因自然丧失反抗能力,不能反抗,继而发生性关系。王某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也符合强奸罪的行为方式的“其他手段”的办理,毕业证,文凭,成绩单,学历认证,留信认证,学位证,学历,本科,硕士,假文凭,假学历,文凭认证,要求。参加讨论的人中有少数人支持此观点。 关于强奸罪的认定条件,什么情况才能判定对方为强奸罪呢? 强奸罪需要满足以下两种条件: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2)违背妇女意志 若对象是幼女,则犯罪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其犯罪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 而有些人认为应将强奸妇女犯罪行为的客体表述为:已满14周岁的女性不与他人发生性交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已婚妇女是有限制的,因为已婚妇女具有与其丈夫同居的义务;而奸淫幼女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健康。 当然强奸的主观要件,必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与被害人非法强行发生性行为。若不以强奸为目的,意在通过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则不构成强奸,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 有网友表示:张某仅仅15周岁,属未成年人,其性防卫意识较弱,在王某实施所谓的足疗行为后,张某基于自然的生理原因,产生性冲动,完全丧失性防卫能力,王某趁机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王某先前实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其违背了张某的意志。 如果张某是18周岁以上的女性或者14岁以上有过性经历的,那么在王某对其实施行为前是具有性防范意识的,若在王某实施行为时女方表示反对,后王某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构成强奸,但若王某在实施行为时,对方没有拒绝,则可能不构成强奸。